為規范滑石行業管理,加快優化產業結構,鼓勵行業技術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水平,改善生產經營環境,引導社會合理投資,促進滑石產業健康發展,我們組織起草了《滑石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現公開征求各界意見。若有意見或建議,請于6月20日前反饋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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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滑石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工信部
2017年6月6日
滑石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為保護性開發滑石資源,優化產業結構,鼓勵技術創新,保 護生態環境,加快轉型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政策, 制訂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所稱滑石是一種含水的硅酸鎂礦物,理論化學式 為 Mg3[Si4O10] (OH)2 或者 3MgO·4SiO2·H2O,產品包括塊(粒) 狀滑石、滑石粉。
一、建設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滑石項目(包括滑石選礦項目和滑石加 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政策、當地產業發展 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定,統籌資源、能源、環境、安全 和市場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三五”期間,立足國內需求,嚴格控制增量,重在優化 存量,大力調整結構,推進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新建和 改擴建滑石選礦項目要與淘汰落后產能掛鉤,尾礦綜合利用項目 除外。鼓勵在資源富集地和產業優勢區建設滑石產業集聚區,發 展滑石加工產品。
(二)嚴禁在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 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敏感區、城市非工業規劃建設區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以及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保、安全 防護距離以內,新建和擴建滑石項目。
上述區域內已投產的滑石項目,未達到本規范條件相關要求 的,應在 2017 年底前,通過整改達到,或依法關停退出。
二、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新建和改擴建滑石選礦項目,鼓勵采用光選、磁選、浮選等先進工藝,提高滑石選礦能力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選礦產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二)新建和擴建滑石加工項目,鼓勵采用具備集散控制系 統,在線粒徑分析檢測控制,自動進料、破碎(粉磨)、分級、 級配和包裝,能夠有效抑制粉塵無組織排放和噪聲的滑石粉生產 工藝與裝備,產品綜合成品率不低于 95%。(產品綜合成品率=年 滑石粉產品總產量/年滑石精礦耗用量×100%)
現有滑石加工項目,產品綜合成品率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 通過技術改造在 2017 年底前達到。
(三)滑石項目選址、廠區建設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石 英砂(粉)廠、滑石粉廠防塵技術規程》(GB/T 13910)等相關 要求。
原礦平均品位 選礦產率
≧50% 不低于 90%
35%-50%(不含) 不低于 75%
<35% 不低于 40%
(四)新建或改擴建滑石加工項目,應優先采用不產生或少 產生無組織排放粉塵的工藝和設備,如濕法工藝,腔內負壓的裝 備等。對存在粉塵無組織排放的工藝和裝備,必須配套采取防塵 措施。防塵設備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 用、同時達標驗收。
(五)采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工藝和裝備, 使用列入《節能機電設備(產品)推薦目錄》的產品或能效標準 達到 1 級的機電設備。
不采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 錄》《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等明令淘汰、限 制的工藝和裝備。
三、質量管理
(一)滑石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塊(粒)狀滑石產品質量符合《滑石》(GB/T 15341)標準。 用作食品添加劑的滑石粉產品質量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 滑石粉》(GB 1886.246)標準。 化妝品用、涂料-油漆用、造紙用、塑料用、橡膠用、電纜用、陶瓷用、防水材料用、通用滑石粉產品質量符合《滑石粉》 (GB/T 15342)標準。
藥用滑石產品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滑石、滑 石粉相關標準。
(二)塊(粒)狀滑石、化妝品用、涂料-油漆用、造紙用、 塑料用、橡膠用、電纜用、陶瓷用、防水材料用、通用滑石粉應 按規定要求嚴格進行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包裝、標志、運輸、 貯存等符合規定要求。
(三)生產食品添加劑滑石粉產品的,必須嚴格遵守《食品 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四)生產藥用滑石產品的,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 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 理的有關規定》。
(五)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完善質量保障能力。
四、清潔生產、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
(一)新建和改擴建滑石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 “三同時”制度,控制污染物總量,嚴禁超標排放。
(二)滑石項目產塵工序應按《石英砂(粉)廠、滑石粉廠 防塵技術規程》(GB/T 13910)采取防塵措施,嚴防粉塵無組織 排放。
破碎、粉磨、分級、包裝等易產生粉塵的工序和崗位,應根 據實際情況,按防塵技術規程要求,采取合適方式實現密閉操作 并抑制、降低、回收粉塵。干燥工序通風系統應采取降塵、收塵 和除塵措施。輸送、卸料、儲存等工序也應按要求實現密閉、不得露天,同時配套建設排風、降塵、除塵系統。
(三)滑石項目作業點粉塵濃度應符合《石英砂(粉)廠、滑石粉廠防塵技術規程》(GB/T 13910)規定限值要求,工廠煙 氣、車間含塵氣體排放應符合《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907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及當地環 境標準要求。
(四)使用濕法工藝進行選礦提純的,應配套建設相應的污 水治理設施,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要求。
(五)排棄的廢料、尾礦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 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要求。
(六)采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噪 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
(七)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完 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八)鼓勵采用節能工藝和裝備,新建和改擴建滑石項目應 按要求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九)鼓勵回收與滑石礦共伴生的非金屬礦產品,如綠泥 石、蛇紋石、菱鎂礦、透閃石、白云石等。鼓勵采用先進適用技 術綜合利用礦山廢石及尾礦資源發展循環經濟。
(十)鼓勵采用滑石粉表面改性等技術,發展滑石粉母粒、微孔陶瓷、高端涂料用滑石粉等高附加值產品。
五、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新建和改擴建滑石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治設施 應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
(二)滑石項目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 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三)滑石項目排土場、尾礦庫應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排 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 2005-2005)、《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等相關要求。
(四)滑石項目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相關的法律、法規和 標準,按照《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 225)建立組織 機構和規章制度,不斷完善前期預防、材料和設備管理、工作場 所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等。
(五)滑石加工項目應按《石英砂(粉)廠、滑石粉廠防塵 技術規程》(GB/T 13910)要求進行通風除塵系統設置與維護, 做好個人防護,并加強防塵管理與監督。
(六)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治理,滑石項目應按照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TD/T 1031)制定土地復墾方案,并 按計劃復墾。
(七)依法納稅,不拖欠職工工資,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 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 保險、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六、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滑石項目應符合本規范條件?,F有企業 和生產線達不到規范條件的,要通過整改措施達到。
(二)鼓勵企業自我聲明其生產經營符合本規范條件。
(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轄區內滑石生產企業 執行本規范條件情況。有關協會和中介機構要積極開展宣傳和技術服務工作。
(四)依企業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滑 石企業和生產線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公告管理 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 澳門地區除外)滑石生產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 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 2017 年 月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 化部負責解釋和組織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