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市菱鎂產業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會議要求,鞏固全市菱鎂產業環境治理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規范菱鎂產業環境保護工作,細化考核要求,促進菱鎂產業污染防治的全面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改善環境質量、強化治理、推進減排、促進治理技術更新的原則,鞍山市環保局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編制依據
㈠《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㈤《關于開展全省鎂產業鎂砂行業環境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遼環函﹝2016﹞85號)
㈥《關于開展全市鎂產業鎂砂行業環境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鞍環保發﹝2016﹞77號)
㈦《關于開展全市鎂產業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鞍鎂﹝2016﹞1號)
㈧《關于進一步做好鞍山市鎂產業鎂砂行業環境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鞍環領辦【2017】6號)
㈨ 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鞍山市現有輕燒鎂砂、重燒鎂砂、中檔鎂砂、高純鎂砂、電熔鎂砂、燒結磚和非燒結磚(含鎂質耐火材料)、不定性耐火材料(含鎂質耐火材料)生產企業和菱鎂礦開采企業,以及菱鎂行業其他企業和該行業的在建、新建、改擴建項目;其他非金屬礦開采及加工生產企業參照執行。
三、原則要求
㈠ 企業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108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清理整頓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15﹞130號),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㈡ 企業污染治理措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中相關規定。
㈢ 企業現有污染治理設施應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第一條、第一款中“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的要求執行。
㈣ 大氣污染物排放方式應符合《工業爐窯排放標準》中第4.6款規定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第7條中規定。
㈤ 有組織排放源的治理技術應按照《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政策》中第十三條要求,“宜采取除塵、袋電除塵、電袋除塵等高效除塵技術”。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㈠ 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鎂砂行業目前尚沒有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參照《工業爐窯排放標準》(GB9078-1996)執行,由于該排放標準要求較低,已不能完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和總量控制要求。根據《遼寧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鞍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中要求和目前鎂砂行業爐窯治理的經濟技術可行性,重燒鎂砂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工業爐窯排放標準》(GB9078-1996),其他鎂砂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暫定按照顆粒物150mg/m3、二氧化硫300 mg/m3進行控制,各種鎂砂窯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均按照300 mg/m3進行控制,待國家、省環保部門出臺鎂砂行業排放標準時遵照執行。
㈡ 其它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按照國家、省現行相關標準執行。
五、污染防治措施
企業污染防治措施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的各項要求,并同時滿足以下具體要求:
㈠ 輕燒鎂生產企業
1、貯存菱鎂礦石、煤炭及灰渣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輕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除塵裝置。
4、輕燒反射窯應使用發生爐煤氣或天然氣為燃料,禁止爐窯直接燃用煤炭,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系統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裝置宜采用布袋、電袋、濕法等高效除塵裝置,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確保達到相應控制標準。
5、應在輕燒窯各爐窯下料口處設置半封閉式集塵罩,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輕燒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輕燒粉破碎、篩分和包裝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兩段式煤氣發生爐產生酚水應采用蒸發器蒸發酚水,產生的蒸汽作為氣化劑送入煤氣發生爐利用,不能全部利用的,按照危廢處置。
8、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9、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等運輸均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10、爐窯應設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區應設置污染源監控系統,并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㈡ 重燒鎂生產企業
1、貯存菱鎂礦石、煤炭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重燒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除塵裝置。
4、重燒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系統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確保達到相應控制標準。
5、應在重燒窯下料口設置半封閉集塵罩,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重燒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重燒鎂破碎、篩分和包裝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8、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等運輸均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9、爐窯應設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區應設置污染源監控系統,并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10、使用煤炭應選用低硫煤(含硫量≤0.8%)等優質煤。
㈢ 中檔鎂砂生產企業
1、貯存煤炭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
2、貯存輕燒鎂原料和中檔鎂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輕燒鎂原料破碎、壓球、篩分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4、物料輸送應采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或廊道。
5、豎窯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與爐窯宜一對一配置,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確保達到相應控制標準。
6、豎窯進料、出料口均應配置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收塵,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7、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8、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等運輸均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9、爐窯應設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區應設置污染源監控系統,并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10、使用煤炭應選用低硫煤(含硫量≤0.8%)等優質煤。
㈣ 高純鎂砂生產企業
1、貯存輕燒鎂原料和高純鎂產品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2、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輕燒鎂原料破碎、壓球、篩分等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3、物料輸送應采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或廊道。
4、豎窯窯頂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率,煙氣應經除塵系統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系統與爐窯宜一對一配置,除塵系統宜采用旋風+濕式電除塵(或布袋、電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系統,并根據爐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配套脫硫或脫硝裝置,確保達到相應控制標準。
5、豎窯進料、出料口均應配置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6、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7、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等運輸均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8、爐窯應設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區應設置污染源監控系統,并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9、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劣質燃油。
㈤ 電熔鎂生產企業
1、使用菱鎂礦石為原料,貯存菱鎂礦石應設置在封閉的庫房(或棚)內,并在室內進行裝卸料作業;確實不能封閉的,應設置不低于堆存物高度1米以上的嚴密圍擋,并采用防塵網等全面遮蓋抑塵措施。菱鎂礦石破碎及篩分禁止露天作業,破碎、篩分作業應設置在封閉式廠房內,并配套相應布袋除塵器等除塵裝置。
2、使用輕燒鎂為原料,貯存輕燒鎂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3、電熔鎂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電熔鎂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
4、爐窯上方應設置有效的封閉式集塵罩,提高煙氣捕集效率,煙氣應經除塵裝置處理后有組織排放,除塵裝置數量應與爐窯數量科學配置,確保煙氣收集和凈化效率,以及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裝置宜采用布袋、電袋等高效除塵裝置,確保達到相應控制標準。
5、爐窯上料系統應采用機械上料,原料輸送皮帶應封閉,上料口應采取半封閉措施,并配套布袋除塵器等除塵裝置,實施有組織排放。
6、爐體脫殼及熔坨搗碎工序位置宜相對固定,并采取收塵措施,如廠房內強制通風除塵裝置,或移動、伸縮式吸塵罩及相應布袋收塵裝置等。
7、電熔鎂產品如果需要粉碎、篩分,粉碎和篩分設備均應配套相應布袋器等除塵裝置,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8、如果廠區配有欠燒料壓球及篩分生產線,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裝置等。
9、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10、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等運輸均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11、爐窯應設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區應設置污染源監控系統,并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㈥ 燒結磚、非燒結磚及不定型耐火材料生產企業
1、生產中細顆粒原料應使用封閉料倉,采用封閉管道風送卸料;其他原料應采用封閉式庫房貯存,并在室內裝卸料。
2、生產中顆粒原料或產品的輸送方式應根據物料粒徑大小選用管道風送、螺旋機輸送或封閉式管道、輸送帶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物料泄露。
3、生產廠房均應采用全封閉措施,加工生產設備均應在室內作業。原料破碎、篩分、混合等設備和生產線上料口、卸料口等均應配套相應布袋除塵裝置等,并實施有組織排放。
4、隧道窯、干燥窯宜采用天然氣為燃料,廢氣經適當處理后(如旋風除塵器等)實施有組織排放;如采用燃料油為燃料,應配套除塵脫硫裝置,煙氣經處理后有組織穩定達標排放,除塵脫硫裝置宜采用濕式除塵脫硫裝置或干濕二級除塵脫硫系統等,確保達到相應控制標準。
5、廠區地面應實現全面硬覆蓋,并應配置機械式清掃吸塵裝置,對車間、廠區地面進行定期清掃吸塵,減少二次揚塵產生。
6、原料、產品和固體廢物等運輸均應當采取封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7、爐窯應設置煙氣在線監測系統,廠區應設置污染源監控系統,并與市環保部門聯網。
㈦ 礦山開采生產企業
1、礦山開采應按照礦山開發利用方案規范實施,并整治礦區排巖場。對違規設置的排巖場應進行全面清理,并完善排巖場擋土墻、排洪溝及沉淀池等設施建設;對廢棄的排巖場應全面進行植被恢復。
2、對照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計劃要求,全面完成階段性生態恢復計劃。
3、礦區排巖場排巖應采用濕式排巖,四級風速以上應停止礦區作業,排巖場穩定邊坡段宜采用遮蓋等抑塵措施,礦區內道路宜盡量硬化,并對照環評及批復要求,完善礦區的灑水噴淋設施,并制定、落實灑水噴淋抑塵計劃,減少礦區揚塵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