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出臺《遼寧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取消2007年遼寧省建立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未來將以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復資金。按照國家要求,2007年起遼寧省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2009年開始全面實施,全省共收繳保證金25.9億元,均存儲在市、縣級財政專戶,期間返還保證金1.5億元,取得了良好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效果。
該《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境內的礦山企業(含地熱和礦泉水企業)?!掇k法》中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范圍和計提流程,明確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返還的條件和程序,《辦法》的實施將更有利于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義務,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
取消保證金制度后,對于礦山企業已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治理恢復任務已返還的保證金后,一次性返還礦山企業。返還的保證金將優先用于此次《辦法》中的基金提取,用于已產生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礦山企業如不自行治理恢復或驗收不合格,保證金不予返還。治理責任主體已滅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對礦區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的礦山企業,保證金不予返還。不予返還的保證金由繳存地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辦法》規定,礦山企業以采礦權為單位計提基金,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鸢凑?ldquo;企業提取、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礦山企業根據其適用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費用(不包括土地復墾費用)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按年度存入基金賬戶。礦山企業閉坑或注銷,應履行治理恢復義務并驗收合格,可將基金賬戶撤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取、使用也將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