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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礦山大整改!菱鎂礦赫然在內

   日期:2018-11-12     瀏覽:238    
        近期,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意見》(文末附原文)文件。文件決定,包括菱鎂礦山在內的所有非煤礦山皆會在2022年年底全面實施非煤礦山“五礦共治”,此次整改不僅會使遼寧省的非煤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而且所有礦山的利用率和安全水平也會提高一個層次。

 

目標任務:

 

到2022年,基本形成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嚴格管理體系,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節約高效、環境優美、安全穩定的非煤礦山開發建設新格局。

 

礦權減量實現審批嚴格、監管規范、數量減半。全省非煤礦山縮減50%左右。

 

礦業轉型實現有序開發、節約集約、提質增效。非煤礦山結構優化,大中型礦山比例從13%提高至30%左右。形成以大型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上下游產業協調發展的資源開發格局。

 

礦企安全實現制度落實、治理有力、事故下降。

 

礦山生態實現持續改善、綠色發展、長效治理。在各級各類保護區內的非煤礦山,做到應退盡退;新建的非煤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歷史遺留的非煤礦山治理數量達到70%以上,治理率達到可恢復治理面積的30%以上。

 

礦區穩定實現治安好轉、信訪下降、和諧發展。

 

時間階段

 

從2018年10月開始,各地區各部門要全力實施非煤礦山

 

“五礦共治”攻堅,主要分三個階段持續發力、梯次推進:

 

第一階段(2018年10月至12月),查找梳理問題,強化頂層設計。對照各自職責,開展調查摸底,查找梳理問題,制定相關處置政策;制定專項行動計劃,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

 

第二階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基本解決問題,實現全面改觀。堅持掛圖作戰,強化協同配合,全面開展專項行動。到2020年年底,非煤礦山存在的突出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礦山面貌實現全面改觀。

 

第三階段(2021年1月至到2022年12月),聚焦深度攻堅,形成長效常態。在實施重點突破的同時,認真總結行之有效的做法措施,形成源頭防治、標本兼治、常態強治、齊抓共治的長效機制。

 

礦種嚴格管理

 

嚴格菱鎂礦管理。

 

新建礦山儲量規模必須達到中型以上,最低開采規模為30萬噸/年,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鼓勵巳有礦山進行整合重組,整合重組后礦山儲量規模達到中型以上,最低開采規模為30萬噸/年;已有礦山在2020年年底前沒有達到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的,不予延續;巳有礦山經國土、林業、環保、財政部門聯合實地踏勘核查,未通過驗收的,不予延續。

 

除菱鎂礦山外,包括鐵礦、石灰巖礦、普通砂、石、黏土等礦山也在此次整改之列。

 

政策體系

 

加強源頭管控,圍繞非煤礦業權(下文非煤礦業權均簡稱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管理的關鍵環節、審批程序以及重點熱點敏感礦種,堅持環保、安全、集約節約,分類精準施策,建立長效機制,出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嚴格規范的政策體系。

 

(一)嚴格新立礦業權準入

 

1.申請新建、擴建、改建非煤礦山項目必須依法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生態保護、礦產資源規劃及國家產業政策等要求。

 

(2) 多個生產系統的礦山,每個生產系統須達到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釆規模。

 

(3) 探礦權轉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前或釆礦權出讓前,依據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獲得環保部門批準文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根據審批權限,擬出讓礦產地,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和干部群眾代表對資源利用效益、社會效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影響、水資源影響及生態恢復成本等方面進行評估論證。

 

(5) 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程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第三類礦產除外)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

 

(6) 礦業權人未列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嚴重違法名單。

 

(7) 申請人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按時完成《遼寧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規劃(2018—2022年)》的年度治理任務。未納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新立采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

 

(1) 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礦山公園、重要濕地、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青山規劃禁止開發區及限制開發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等各類保護地內。

 

(2) 村莊、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重要河流、堤壩、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等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規定的。

 

(3) 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及1000米外可視范圍內。

 

(4) 與巳有采礦權間距不符合保留安全間距要求,或與相鄰的露天采石場采礦許可證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

 

(5) 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內。

 

(6) 國家及省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二)嚴格礦業權延續

 

1.礦業權在垂直投影范圍內原則上不得重疊,已設探礦權區塊范圍、釆礦權礦區范圍重疊的(同屬一個礦業權人的情形除外),應采取避讓、整合等方式解決。重疊問題未解決的,不予延續。

 

2. 已有非煤礦山,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釆規模,在2020年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續。

 

3. 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完成恢復治理任務,沒有取得《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合格證》的非煤礦山,暫停審查新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續。

 

4. 對因歷史原因缺少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不符合有關要求,造成嚴重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非煤礦山,責令整改。當年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延續。

 

5. 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定條件的,不予延續。

 

6.對小型以下礦山,資源瀕臨枯竭,剩余儲量按照設計生產規模開采不滿3年的,依法不予延續。

 

7. 未按規定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不予延續。

 

8.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嚴格礦業權出讓

 

1.除以下幾種情形,釆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不得協議出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 國務院及省政府批準的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申請礦業權的。

 

(2) 按礦產資源開發整合要求,申請采礦權的。

 

(3) 國家緊缺礦產資源(銅、鋁、鎳、鉻、錳、鉀鹽等)及省內緊缺礦產資源(金、銀、鉛、鋅、鈷、鎢、磷等),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和探礦權擴大勘查范圍的。

 

(4) 除緊缺礦產資源外,其他大中型以上非煤礦山的采礦權擴大礦區范圍和為其設立探礦權的。

 

2.直接出讓采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應當以競爭性方式出讓,并納入年度出讓計劃。年度出讓計劃須由本級政府批準。

 

(四)嚴格礦業權審批程序

 

1.嚴格控制和規范省級發證權限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具體程序如下:

 

(1) 設區的市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對省級發證權限采礦權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要求、礦區范圍是否位于各類保護區內等事項進行核查。核查通過的,提請設區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2) 經設區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需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由設區的市政府向省政府上報請示;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申請事項,由設區的市政府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函告有關情況。請示或函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采礦權基本情況、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要求、礦區范圍是否位于各類保護區內、市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情況等。

 

(3) 在省政務服務網搭建采礦權審批平臺,省環境保護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保護區主管部門等通過采礦權審批平臺對設區的市政府出具的意見復核并提出是否同意辦理的明確意見。

 

(4)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總相關意見,對采礦權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5) 審核通過后,需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無需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登記手續。

 

2. 市、縣發證權限采礦權審批登記,參照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采礦權申請事項程序執行。

 

3. 嚴格控制和規范探礦權審批登記管理,具體程序如下:

 

(1) 市級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對探礦權申請勘查區是否位于各類保護區或環境敏感區內等事項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2)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總相關意見,對探礦權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且不在各級各類保護區或敏感區內的,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五)嚴格執行礦業權退出

 

1. 全省各級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按照國家及省分類處置意見,依法應退盡退。

 

2. 全省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非煤礦山,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有關要求,依法有序退出。

 

3. 全省永久基本農田內采取地下開采方式的非煤礦山,經論證破壞耕作層的,依法退出。

 

4. 對釆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按要求申請延續登記,但因生態保護、安全生產、公共利益、產業政策等原因,不能辦理登記手續,造成采礦許可證過期的,由縣級或設區的市政府依法下達關閉決定并公告。采礦權人應當自決定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納入關閉廢止采礦權名單,依法向社會公告。

 

(六)嚴格執行礦山關閉

 

非煤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當地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1. 存在以建代采、超層越界開采、超能力開采等違法行為,且按規定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

 

2. 經生態損害評估,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3. 依法限期停產整改仍達不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安全生產標準。


4. 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5. 資源枯竭。

 

6. 采礦權人涉黑涉惡,依法關閉。

 

7. 其他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關閉的。

 

(七)嚴格礦業權停批緩批

 

各類保護地范圍內,在國家及省礦業權分類處置意見未出臺前,依法暫停辦理其范圍內礦業權除注銷以外的各項登記手續。

 

(八)嚴格省、市發證的小型礦山管理

 

1. 新建小型礦山要符合產業政策、不影響公共安全,達到環評要求、綠色礦山標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標準,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永久基本農田。

 

2. 實行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雙控機制,新建小型礦山生產建設規模要與資源儲量相匹配。

 

3. 已有小型礦山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手續,須符合法定條件。

 

(九)嚴格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礦業權管理

 

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內采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在申請新立、調整、延續、變更、保留等審批時,采取差別化管理方式:

 

1. 停止新立采礦權(不含探礦權轉采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審批。

 

2. 已設探礦權申請采礦權劃定礦區范圍(即探礦權轉采礦權)、巳設采礦權和商業性探礦權申請延續、變更、保留等審批前,必須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并獲得批準文件,明確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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